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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区域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8-08浏览次数:0来源:应急管理部【字体: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

  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


  为支持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登记备案


  社会力量跨省抢险救灾应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应急管理部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开展跨省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应事先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从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首页登录)备案队伍、装备等基本情况。




    二、部门协同落实


  应急管理部启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自愿参加跨省抢险救灾(包括向灾区运送救灾物资,下同)的社会力量,在申报系统填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装备、物资种类等信息。应急管理部审核后,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三、现场统一管理


  社会力量要在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任务;进入灾区后,要第一时间到当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指定部门报到,严格服从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现场警戒指挥管理,不得在规划任务区域之外的地区擅自行动。抢险救灾任务结束后,应按要求撤离灾害发生地。


  四、健全省级协调机制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提高协同工作效率,切实规范和做好跨省抢险救灾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暂定5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月3日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公路


  通行服务保障政策及网上申报系统解读


2019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3月27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现就《通知》明确的有关政策和申报系统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社会应急力量具有贴近基层、组织灵活、行动迅速、便于展开等优势。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热情持续高涨,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在生命救援、灾民救治、秩序维护、心理抚慰、物资筹措等方面,作用发挥日益明显,已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国内没有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公路免费通行和相关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应急力量的一些特种救援车辆无法上路通行,普通救援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收费、拥堵等问题又难以及时通行,给应急救援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到应急救援工作的时效性;加之社会应急力量均是公益性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中往返通行费也给其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应急管理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全面分析总结了历次应急救援工作在通行保障方面的经验教训,联合发布了《通知》,一起解决这一困扰社会应急力量的政策性问题,确保社会应急力量前往灾区的通行高效通畅,快速、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申报系统建设的依据是什么?


  答:申报系统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设计研发和建设的。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工作环节开展需求梳理、流程设计和功能开发;系统建成后,应急管理部组织部分省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社会应急力量进行了模拟演练和技术测试,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通知》明确了社会力量车辆跨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公路通行的相关问题,从网上登记备案、部门协同落实、现场统一管理和健全省级协调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要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事先在申报系统备案队伍和装备等情况,并通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在开始行动前,社会应急力量要在申报系统提交救援申请,填报救援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的装备物资等信息,重特大灾害需要跨区域救援的由应急管理部审核、不涉及跨区域救援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本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沿线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社会应急力量到达灾区后,要服从灾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部报到,严格服从灾区相关管制要求;救援任务结束后,按现场指挥部要求有序撤离灾区。


  同时,《通知》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抢险救灾免费通行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四、社会应急力量在利用申报系统申请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社会应急力量利用申报系统申请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原则。


  社会应急力量申请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应充分考虑灾区救援需要和自身能力特长,坚持专业匹配、量力而行、就近就便、自愿参与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


  2.具备与灾区救援需求相匹配的人员、装备和救援能力;


  3.具备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三)申请程序。


  1.事先在申报系统登记队伍基本情况,并通过所在省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2.及时在申报系统查看由应急管理部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救援需求;


3.结合救援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提交救援申请,经应急管理部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实现道路免费通行。


(四)救援要求。


  1.有序进入救援现场,第一时间与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络,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严格服从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救援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在规划任务区域之外的地区擅自行动;


  3.严格遵守灾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不得随意向媒体发布、报道灾区应急救援相关信息;


  4.救援行动结束后,向现场指挥部进行撤离报备,并有序组织撤离。


五、《通知》的印发和申报系统投入使用将给应急救援工作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通知》的印发和申报系统的上线运行,将为社会应急力量免费公路通行提供政策依据,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通行效率,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同时,有利于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挥调度各类应急救援资源,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大应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