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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 : 2023-07-31 浏览次数:0 来源:交通运输部 【字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现将《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部公路局 杨鹏程,010-65292751,传真:010-65292781,电子邮箱:lwglc@mot.gov.cn;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闻静,010-65299177、65299196,传真:010-652991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7月27日


  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实时精准的充电信息查询服务,根据2023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以开展充电信息“随手查”为抓手,加快推动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组织开展充电信息的采集、汇聚和发布工作,到 2023 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状态查询,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交通运输力量。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引领,务求实效。着力提升充电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不断优化充电信息服务供给。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既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整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信息资源;又发挥市场主体服务优势,通过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丰富充电信息供给方式,更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三)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充电信息采集、汇聚、发布等全过程数字化,提升充电信息供给质量和水平。


  (四)坚持部门协作,优势互补。加强与能源部门、充电设施运营商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精准匹配供给需求,协同推动充电信息精准服务,形成共建共享良好格局。


  三、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充电信息数据采集。要指导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对已运行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充电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和采集,建立本地区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做到不漏一区、不少一桩、不落一枪。其中,对于国家电网、 南方电网投资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信息,由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通过“总对总”的方式获取并下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组织做好静态数据与服务区信息的关联,以及缺失数据的补充采集和已有数据的准确性确认。新建或改造的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行时,要按照附件1 中的“随手查”服务指标,同步完成充电信息采集和审核。


  (二)组织开展充电信息数据审核。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对附件1中的充电设施静态数据开展审核工作,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审核要求详见附件3)。要指导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附件1中充电设施动态数据的抽查核对;发现动态数据不准确的问题,要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运营商并督促解决。


  (三)组织开展“随手查”服务信息发布。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全国高速公路充电信息的汇聚工作,并开发公路服务数据发布系统(“e 路畅通”微信小程序),加强与能源企业合作,协调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渠道,共同做好充电信息发布服务。正式发布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e路畅通”微信小程序的联调联试,组织人员登录“e 路畅通”微信小程序或地图导航软件,对本地区的充电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发现定位不准、信息不全、数据失真等问题,要做好纠错完善工作,确保数据全面、及时、准确。部将在“e路畅通”微信小程序提供“随手查"服务内部测试版本。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邀请电动车主代表和相关企业,进行试用体验并收集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部。部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优化升级。


  (四)加强“随手查”服务运行保障。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设置、谁解决”的原则,督促本地区充电设施运营商健全完善客户服务机构,及时受理公众咨询或投诉,及时协调解决。鼓励电动汽车用户对充电信息服务及有关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部将定期对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各地,相关结果将纳入服务区服务质量评价和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范畴。


  四、 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3年7月31日前)。组织开展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现状排查摸底,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编制“随手查”服务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于10月15日前完成静态信息的采集、汇聚、联调联试等准 备工作。10月16日起,开展“随手查”服务试运行工作。11月16日前正式上线运行。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自检、互检、专家验收等方式,对“随手查”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随手查”服务的重要意义,坚持用户体验导向,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细化任务措施,确保“随手查”服务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支持。要明确技术支持单位,组建专家团队,做好“随手查”服务全过程技术支持。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要加强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给予技术指导,确保“随手查”服务部省联动、步调一致。


  (三)加强部门协作。要加强与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指导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与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合作,推动充电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满足“随手查”服务实时状态查询需求。


  (四)加强工作宣传。要加强业务知识宣贯,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随手查”服务举措和成效,争取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指导。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导,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部将视情组织开展督导调研和抽查。总结评估材料请于2024年1月5日前报部,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指标

  2.数据采集工作有关要求

  3.数据审核工作有关要求


  附件1


  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指标


  本指标规定了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随手查”服务工作需要采集的静态、动态数据,具体如下:


  

  


  填写要求:


  (1)表1-1中第1-17项、表1-2中第1项的字段类型、长度/范围统一按照现行《T/CEC 102.2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 第2部分:公共信息交换规范》中的规定采集;


  (2)表1-1中第18-27项应与现有“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信息统计系统”中填报信息保持一致;


  (3)表1-2中第2-4项的字段类型、长度/范围统一按照现行《T/CEC 102.3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 第3部分:业务信息交换规范》中的规定采集。


  附件2


  数据采集工作有关要求


  数据采集可采用“总对总数据采集”或“省级自主数据采集”方式。


  一、总对总数据采集


  对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全国性运营商,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可统一对接后,将数据分发至各省(区、市),采集程序如下:


  (一)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将基础设施运营商信息、充电站信息、充电设备信息、充电设备接口信息、充电设备接口状态等信息推送给各省(区、市)。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附件1的要求汇总填报本省“服务区信息”,  并与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推送的充电站信息、充电设备信息实现数据关联。数据关联可通过输入服务区充电设备编码进行自动匹配,或通过充电站信息人工判定方式实现。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对基础设施运营商信息、充电站信息、充电设备信息、充电设备接口信息等静态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二、 省级自主数据采集


  对各省(区、市)自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自行接入的运营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附件1的要求完成数据采集,对接至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三、 数据采集工具


  (一)总对总数据采集:请访问以下网址https://servicearea.zgglyun.com;


  (二)省级自主数据采集:通过省级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模块(包含采集审核功能)对接至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附件3


  数据审核工作有关要求


  一、对于基础设施运营商信息、充电站信息、充电设备信息、充电设备接口信息、服务区信息等静态数据,应逐级审核上报后向公众发布


  (一)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本服务区上述静态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区信息,必要时现场重新采集;负责上报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商数据问题,并推动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报送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所辖路段沿途服务区上报的静态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指导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区信息;负责上报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商数据问题,并推动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静态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区信息;负责向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上报(总对总数据采集)或向运营商反馈(省级自主数据采集)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商数据问题,并推动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至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四)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静态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区信息;负责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反馈不符合要求的运营商数据问题,并推动修改完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众发布。


  二、 对于充电设备接口状态、充电设备接口收费标准等动态数据,依据运营商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对数据进行抽查核对


  (一)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抽查核对本服务区上述动态数据,并将抽查核对结果报送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汇总所辖路段沿途服务区上报的抽查核对结果,并将抽查核对结果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上报的抽查核对结果,并将抽查核对结果报送至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四)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汇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抽查核对结果。


  抽查核对结果发现问题的,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总对总数据采集)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自主数据采集)负责反馈相关运营商并督促解决。


  三、 数据审核工具


  (一)总对总数据审核:请访问以下网址 https://servicearea.zgglyun.com。


  (二)省级自主采集数据审核:通过省级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模块(包含采集审核功能)对接至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