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4-04-21浏览次数:0作者:来源:【字体:大中小】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不断完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社会车辆救援机构救援服务规范和处置流程,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204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愿申请参加甘肃省高速公路路网内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的社会救援机构。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将有资质、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高的社会救援机构作为备案首选原则;
2、坚持就近和属地管理原则;
3、坚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伍为主导,社会救援单位协助参与原则。
2备案条件和要求
2.1 备案条件
1、自愿申请参与甘肃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的社会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
2、拥有常规救援服务车辆和设备。
3、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资格。
2.2 备案要求
1、社会救援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机制,能经常性地对参与清障救援的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施救、文明服务,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2、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必须为参与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3、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申请备案时必须为高速公路审核部门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概况(车辆、人员)。
3 备案流程
4 责任和义务
4.1 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
1、各级审核单位必须按照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审核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审核意见负责。
2、初审单位要为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材料,并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工作。
3、各级审核部门要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指导。
4.2 申请备案机构责任和义务
1、社会救援机构要对申请参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清障救援作业的社会机构在现场进行清障施救时必须遵守高速公路安全防护作业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和警示标志。
3、社会救援机构除了参与高速公路路网内日常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外,还必须参与路网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备案的社会救援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文明施救,亮证服务,服从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社会救援机构必须保证能够提供24小时上路服务,接受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调度指令。
5 监督管理
5.1各管理处指定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内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进行定期跟踪督导和业务评价,每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高管局。
5.2省高管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清障救援机构进行审核并公告。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复审部门取消社会救援机构备案资格,发布取消备案资格申明,并报告省高管局备案。
1、未按照备案条件或车辆救援服务要求被司乘人员投诉,经高速公路管理处回访调查属实的。
2、未按照车辆救援服务标准收费,经物价管理部门查实的。
3、社会救援机构完成救援工作后不开或乱开票据,经司乘人员投诉回访查证属实的。
4、不履行社会救援机构责任和义务的。
6 附则
6.1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