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正文

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4-04-21浏览次数:0作者:来源:【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的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
设的指导意见》(交应急发〔2010〕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各级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保障队伍为局直属应急救援保障大队、各管理处应急救援保障大队(中队)。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统筹规划、按需发展、紧贴实际、务求实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由应急救援专业骨干和从事收费稽查的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组成:
  (一) 应急救援专业骨干。是指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熟练掌握各种专业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并有处置各类车辆救援、突发事件等常态下(即非紧急状态下) 和非常态(即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救援经验的专职人员。局直属大队和各管理处大队应急救援专业骨干人数不少于大队在编人数的50%。
  (二) 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是指由各管理处、所从事收费稽查工作的人员组成的兼职应急救援保障人员。人数不少于全所在职人数的2%。
  (三)各应急救援保障大队专(兼)职人员总体控在大队的在编人数范围内。
  第五条 省高管局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省局安全监督处和局直属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具体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应急救援法规和标准;
  (二)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的具体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
  (六)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审核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保障、交通战备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应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以及“对外救援、对内稽查”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程序;
  (二)熟悉所辖路段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调度命令后,迅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四)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日常训练;
  (五)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六)制定装备配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和报废应急救援装备;
  (七)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数据,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服从上级应急救援调度指令,完成好相关应急救援协作任务;
  (八)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所辖路段的各类逃漏费方式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堵塞收费漏洞;
  (十)建立内部日常稽查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开展稽查工作。

第三章 指挥调度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调度指挥总中心在省高管局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协调调度全省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执行跨区支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全省应急救援大队在隶属单位的组织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车辆救援等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处于战备状态。
  第十条 省高速公路交通调度指挥总中心接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突发事件等求助信息后,应在判断受理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当立即调动最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进行快速处置和救援。遇重大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调度指挥总中心可以直接联系当地专业救援机构进行处置和救援,并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和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需要恢复救援现场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恢复,经上级指挥机构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该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局安全监督处负责下达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统筹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和应急综合物资储备有关事宜,检查、指导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纳入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服装、队旗、队徽、标识等由省高管局统一制作、发放。队伍在本地区实施救援或执行跨区增援任务时,统一采用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识别体系。

第五章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装备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私用,从中牟利,确保及时、有效投入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购置的应急救援设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配套资金,由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或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过程中,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调配,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换、调配。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购置的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上报局安全监督处。报废或者新购置的应急救援设备,应当及时上报局安全监督处。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事故(故障)车辆、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经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全省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应急救援案例。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组织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高管局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高管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