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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石湾收费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 : 2016-05-13 浏览次数:0 作者: 来源: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海石湾收费站交通事故一案中与损害结果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援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撤消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需承担0.5%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5430,李某驾驶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1688+600(距海石湾主线收费站2公里处),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因伤势过重,李某当场死亡。后其亲属起诉省高管局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多家媒体刊登收费站未开足道口致使事故发生的不实报道。经红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省高管局承担0.5%的赔偿责任。在二审审理中,通过提交当班监控日志及监控录像,证实了事故发生时,海石湾主线收费站7个出口除超宽车道有等候缴费的超限货运车辆排队,其余车道均畅通无阻,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  嬿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