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4-08-26 浏览次数: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岗位责任,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网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勤管理制度包括请假、销假、考勤统计上报、公示、督查等内容。
第二章
请假审批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中心领导请假:行政主要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续假和销假
(一)续假。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休假的,在不违反政策及本人岗位工作安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续假。续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初次请假相同。续假申请应在休假期满前一天提出。
(二)销假。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依照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履行销假到岗登记手续。
第六条 请假不论时间长短、不论什么原因一律实行假条制,请假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前一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考勤。原则上不接受口头或电话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请假的,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各部门每月26日前将考勤表报送综合办公室,月考勤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勤表为一式两份,原件劳资存档,复印件每月公示,公示有异议或考勤有误的次月1日前报送综合办公室。
第八条 各部门的考勤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每天做考勤,凡请婚、丧、事、病等假,均应以不同的考勤符号在考勤表中如实填写,并附假条备查。
第九条 网管中心劳资人员在制作工资表之前应认真审核考勤表,主要审核考勤表、假条、签字是否齐全,是否按权限批假、假条与实际考勤是否相符,若有问题有权拒绝执行,退回重新考勤。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中心综合办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凡出现出勤与考勤记录不符或弄虚作假情形的,由综合办视情节报请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职工考勤结果纳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范围,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内容
第十一条 职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公休假等。
第十二条 事假。工作日内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每发生1天事假,扣除本人日工资(日工资等于应付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依次类推,直至当月工资全部扣完。
第十三条 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职工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因患急病在外地急诊,可在就近医疗单位诊治,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职工单次请病假10天以上的,需持2家县级医院证明,并复印病历交中心综合办,由综合办去医疗机构核查疾病与病假时间是否相符,谎称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职工因打架、斗殴需休息治疗的不按病假处理。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但未住院治疗期间,每发生1天病假,扣除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3%,依次类推,直至扣至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期间,6个月以下的(含6个月)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职工工龄不满5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50%;
2、已满5年不满10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60%;
3、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70%;
4、已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80%;
5、已满20年及20年以上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90%。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期间,6个月以上并在本人享有的有效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职工工龄不满5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40%;
2、已满5年不满10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50%;
3、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60%;
4、已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70%;
5、已满20年及20年以上者,发放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80%;
(四)发放病假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五)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在6个月以内休息治疗不能康复,确诊为严重危及生命的不治之症并继续治疗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应付工资总额的100%计发。
(六)职工病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复工后不补发。经治疗恢复健康,仍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七)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期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网管中心上报省高管局同意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拟解聘职工。
(八)当月请病假10天、事假6天及其以上者,取消当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旷工。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未到岗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一)职工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含3个),即时离职待岗。
(二)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含20个),省高速公路网管中心上报省高管局同意后,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每发生1天旷工,扣除3倍本人日工资(日工资等于应付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依次类推,直至当月工资全部扣完。
第十五条 待岗。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职工所属单位经会议研究决定,按待岗对待。职工待岗期间,正常工作日内由省高速公路网管中心安排学习或临时工作,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六条 职工事假、病假、旷工、待岗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复工后不补发。
第十七条 婚假
(一)适婚。职工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享受婚假3天。职工在外地结婚,另给予路程假,省内一般不超过2天,省外一般不超过4天。
(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享受婚假30天,不再给与路程假。
第十八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享受丧假3天。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省内一般不超过2天,省外一般不超过4天。
第十九条 产假
(一)生育。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