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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 : 2015-01-15 浏览次数:0 作者: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水平,保障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1713号),从20151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2044号)文件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新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施救项目进行了完善,新增了铲车(叉车)和装卸作业项目,并确定了收费标准,重新划分了车辆类型,调整了基价,拖车由基价含20公里以内空驶费调整为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基价和空驶费不变;吊车由基价含30公里以内空驶费调整为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基价和空驶费不变,吊车拖行费由原来的1类车150/公里、2类车200/公里、3类车250/公里、4类车350/公里、5类车420/公里调整为1类车200/公里、2类车300/公里、3类车400/公里、4类车500/公里、5类车600/公里。同时对清障救援施救作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夜间、冰雪路段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辆施救收费标准。

新标准还明确了社会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实施救援时,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在专业救援机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执行;将已施救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继续拖移的,拖移收费标准按照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标准中对应类型拖行费的70%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停放事故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更加人性化,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清障救援工作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将大大提高清障救援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全省高速公路保通保畅能力。

(王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