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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车辆通行费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5-30 浏览次数:0 作者: 来源: 【字体:

省交通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为加强对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治理,保护公路桥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报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缴方式,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各类载货类汽车,车货总重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或公路超限标准的,实行计重收费。

     二、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和超限标准

     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和公路超限标准,是确定载货类汽车是否实行计重收费的衡量依据。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2004〕219号)有关规定,我省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及公路超限标准确定如下:

车(轴)型

公路承载能力标准(吨)

公路超限标准(吨)

二轴货车

17

20

三轴货车

27

30

四轴货车

37

40

五轴货车

43

50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

49

55

三轮货车

2

/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

4.5

/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的运输车辆,其车辆通行费仍按现行收费办法及标准执行。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或超过公路超限标准的各类载货类汽车行驶收费公路时,车辆通行费标准按以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收取。

     1.基本费率

     (1)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封闭式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

     (2)开放式收费公路基本费率为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70%。

     2.计重收费计算办法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车(轴)型的公路承载能力标准,但未超过该车相对应的超限标准的载货类汽车,计重后,其中:(1)车货总重中10吨以下(含10吨)的重量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2)车货总重中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封闭式收费公路按其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50%收取车辆通行费。开放式收费公路按其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80%收取车辆通行费。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车(轴)型超限标准规定的载货类汽车,该车超限标准规定内的重量部分,按其相应基本费率的3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超限标准的重量部分,按其相应基本费率的6倍收取车辆通行费。

     按计重收费办法收取的通行费额,如出现低于该车现行通行费标准计算的收费额时,按现行车辆通行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四、计重收费有关规定

     1.客货两用车统一按载货类汽车计重。

     2.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标准或超过公路超限标准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办法。

     3.为方便收缴通行费,计重通行费收费金额按以下办法取整收取:封闭式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尾数2.99元以下舍去,3元—7.99元按5元收缴,8元以上按10元收缴;开放式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尾数2.99元以下按2元收缴,3元—7.99元按5元收缴,8元以上按10元收缴。

     五、车辆通行费收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计重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验校准,以确保计重设施计量准确。

     六、实施计重收费,交通部门应及时做好计重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计重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七、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行计重收费后,车辆通行费收费资金管理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不再向车辆另行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补偿费。

     十、本通知规定自实施计重收费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